个人平价股权转让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专业团队来解答

自《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发布以来,股权转让的个税问题愈发受到税务机关的关注。“我把股权卖给自己的公司,也需要交税?”很多老板面对税务局查补股权转让个税时,都情不自禁发出这样的疑问。在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背景下,股东个人将股权零元、低价或者平价转让给自己控股的其他公司或企业,是否一定会被纳税调整呢?

我们先看下面的案例:

1.平价转股被要求重新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2021年1月28日,东莞市税务局对一起涉税咨询作出回复。纳税人提问:自然人A持有甲公司70%股权(成本是1元/股)。A计划将其持有的甲公司30%股权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系自然人A与配偶100%持股的有限公司),作价1元/股,目前甲公司净资产约1.4元/股。请问该股权转让行为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东莞市税务局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纳税人拟进行股权转让的收入低于其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同时,根据67号公告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与配偶持股的有限公司,不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的正当理由的情形。因此,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67号公告第十四条的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2.平价转让股权被认定具备正当理由

2022年5月,海通证券出具《关于辽宁鼎际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书》,披露2018年5月30日,张某将其持有公司的5,805.8万元注册资本转让给鼎际得实业,辛某将其持有公司的1,701.7万元注册资本转让给盛金实业,转让价格均为1元/注册资本。因新增股东鼎际得实业为公司股东张某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盛金实业为公司股东辛某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为调整股权结构予以转让。营口市老边区地方税务局于2018年5月31日出具《关于自然人股东股权转到其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请示的回复》,认为上述股权转让具备正当理由,不需作纳税调整。

总结

上述两起案例较为相似,均为自然人股东出于股权结构调整目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平价转让给另一家公司,而受让公司为自然人股东或自然人股东与其配偶100%控股的公司。但两起案例的结果有所不同,一起被认为不具备正当理由,应当重新核定收入,调整缴纳个人所得税。另一起则被认为具备正当理由,不需作纳税调整。两案争议焦点在于平价转股在何种情况下具备正当理由,以及67号公告第十三条规定的正当理由是否穷尽。

目前,对自然人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进行规制的主要政策依据是上述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7号公告。

      税务机关在核查股权转让收入时,一般三个步骤:
      首先判断纳税人申报的价格是否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其次,判断价格明显偏低是否有正当理由。
      按照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正当理由的争议,主要聚焦在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合理情形”这一兜底条款。例如上述案例中股东个人将所持股权转让给自己100%控股的一人公司,转让方与受让方实质上同归一人,平价、低价甚至0元转让,是否符合“其他合理情形”呢?实务中,不论从防范税收执法风险角度考虑还是防止纳税人再次溢价转让时将利润转移至低税负或有亏损的一人公司方面考虑,税务机关都不愿意适用“其他合理情形”这一兜底条款。因此,实务中正当理由的判断主要是适用前三种。纳税人平价、低价甚至0元股权时,不具有正当理由时,都存在被税务机关事后核查补税风险。若通过阴阳合同平价、低价转让股权,还会涉及偷逃税款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最后,按合理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按第十四条规定,税务局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二)类比法
        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三)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税务局按照顺序适用上述核定方法,优先适用净资产核定方法,即上述案例中采用的方法。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收入,减除原值及合理税费后,按20%税率计算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因此,股东个人因股权架构调整、资产剥离、业务转让、股权激励等原因涉及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时,需要专业团队从转让模式法律设计、税收风险专业分析及应对、财务及金融支持等方面提供财税法一体化服务,降低股权转让各类风险,安全高效实现股权转让及经营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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